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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例如在反腐败领域,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人民检察院还设立了反贪污贿赂局,用于专门侦查腐败案件。而且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监察部也推出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调查措施——“两规”、“两指”,这两种调查措施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有效地遏制着腐败现象的繁衍。“两规”、“两指”这两种调查措施政策上有依据可循,党纪国法上也有规范可循,既有合理性,也有合法性。在处理腐败问题上,国外有些国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主要体现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着特征。而在我国对反腐败有着奇效的措施是“两规”、“两指”,这两种措施从根本上来说并不是司法侦查措施,“两规”是一种党内调查措施,“两指”是一种行政内部调查措施。两者在实施期间都存在对涉案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期限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公众对这两种调查措施存在质疑的主要方面。另外这两种调查措施缺乏有效地法律监督,有着前置于司法侦查之嫌,容易产生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情形。虽存在不足之处,但是为了有效的发挥“两规”、“两指”的反腐奇效,又让两者不至于“违法”,借鉴国外先进的反腐败法律理论(包括正当程序理论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反腐败司法制度,在本国国情下对我国反腐败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笔者建议将“两规”、“两指”这两种调查措施与检察机关的反腐败侦查措施进行整合,采取全方位综合性立法的思路,制订反腐败专门立法;在实施腐败案件侦查权力方面,设置专门的司法侦查机关,取消现有三机关的侦查(调查)的权力,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制约;在实施侦查过程中赋予其广泛的侦查权力和特有的侦查措施,例如新型的双规——即本文界定的程序视野下的双规,使其符合法治的要求。这种新型的双规,从理论上讲,其内涵、性质、作用也就有别于现行的“两规”、“两指”这两种调查措施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措施。从实务方面讲,其执法依据是反腐败专门立法——属于刑事诉讼法领域的,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腐败犯罪案件的法律,是一部特别法;实施机关是独立的反腐败侦查机构——是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用于侦查腐败案件的司法机关;针对对象是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实施过程受到法律监督,有比较严格的审批权限、执行期限等等限制,存在相应的救济制度。故新型双规不是简单将现有相关规定的组合,而是在程序视野下的重新整合,是一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的特别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