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从官制改革到五院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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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本非中国既有之物,而是随着欧美列强的“坚船利炮”舶来。在内外因素的双重作用下,经过长期的摸索,中国逐渐形成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近代宪政制度。本文以规范宪法学为理论依据,首先分析了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即宪法变——中央官署变,中央官署变(包括机构变和职能变两方面)——宪法变,文本变←→实质变,人民诉求变——宪法变,指出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的根本动力是人民,基本途径是中央官署的政治实践,二者是法治和正当程序统摄下的良性互动关系。继而分时段考察了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历程,并总结出其变迁特点的双重性,即形式上具有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实际上宪法被仪式化、纲领化,立宪主义的含义被搁置,宪法工具主义、文本浪漫主义和武力决断是近代中国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基本特点。最后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指出近代中国宪法在中央官署设计时以维护控权集团的核心利益为宗旨,宪法应当具有的人权保障功能被剥离;控权集团先于宪法存在并通过宪法分配政治权力,并在制宪后通过掌握修宪及释宪权来维护期核心利益;清季以来的宪政历程昭示了“谁主导制宪比制宪程序本身更为重要”,宪法作为主权者政权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地位显赫,但宪法作为行为规范体系顶点、其他法律规范的源泉作用却不受重视,宪法仅是凝聚人心和证明政权合法性的工具,不过是政权合法性的某一中间阶段的证明方式,其立宪主义的含义被剥离,宪法被仪式化,成为一种封邦建国大典意义上的宣示文件。进而以文化人类学的方法分析了近代中国宪法仪式化的文化基因,即“德命”体系下的“上下一心”(或“同心同德”)是决定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呈现出双重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主要因素。
  具体而言,本文由引言、正文和余论构成。引言主要阐释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意义、前人成果、本文的理论预设和研究方法,并建构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正文共有六章,实际上可分为三个部分:基本理论、历史纵览和结论。下面扼要对正文内容进行一番概览:
  第一章为基本理论,对西方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了一番梳理:概念阐释先行,关系讨论继后,最后总结规律。第一章得出的结论是,近代以来西方宪政国家宪法变迁的原动力是人民,包括具有对话能力或者决断能力的“实体上的”人民以及促进政治精英和人民大众有效互动的“程序上的”人民,但连接宪法变迁和其根本动力的关键因素是中央官署。受人民的最终决断监督着的中央官署以合法的方式实现了宪法的变迁及其自身的变革。
  历史纵览部分有四章,依次对清末(1901-1911)、民国前期(1912-1928)、训政时期(1928-1946)和宪政时期(1947-1949)四个时期的宪法变迁进行考察,并对中央官署在宪法变迁中的作用和其与宪法变迁的关系进行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第二章共四节,本章按照社会思潮、事件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三分法分别展开,先对宪法理念在中国的传入及发展阶段进行全景式描述,接着对清末新政下的中央官署变革以规范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进行剖析,继而对清末的两种宪法体系从制度设计和现实运行方面加以分析,最后总结指出作为宪政发轫期的清季宪法是工具性的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宪法、武力“决断”的宪法。第三章共三节,先对《临时约法》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深入考察,继而考察了袁世凯强人政治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最后对武人干政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总体描述和个案分析结合式的分析。第四章共四节,先对训政时期中国宪法理念的更新进行阐释,接着对训政时期(前期)下的政党体制、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变迁进行考察,然后再对抗战以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下的体制变动和中央官署运行进行分析,最后对训政时期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总结归纳,并对这种“全能主义政治”的党国体制模式遭到的挑战进行阐述。第五章共两节,先考察四七国宪的历史来源和制度设计,而后对四七国宪下的中央官署运行和宪法的变迁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法从属于政、法从属于权的传统对宪政建设的抵制作用,五院政府式的宪政最终随着国民党的自我解体、行政科层组织的贯彻无力而消失在历史的尘埃里。
  第六章为本文结论,分为两节。首先指出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呈现出形式和实质相分离的双重特点,即形式上具有宪政背景下宪法变迁与中央官署变革的四对基本关系,并以这种制度供给回应社会危机;但实际上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呈现出工具性的宪法、文本浪漫主义的宪法和武力决断的宪法的基本特征。其次分析了这种双重特点的文化基因,即“德命”体系下的“上下一心”传统。“德命”体系的基本结论是政权合法性的证成不是通过权力来源上的多数同意和程序原则来证明的,统治权威是在法律体系以外获得合法性证明,战争胜负检验的人心向背是“德命”体系的核心,法律体系自身也要依靠这种权威来证成。兆民依附,天下归心不仅是政权合法性基础所在,更是中国人理想中的盛世景象,这种“上下一心”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传统中国制度设计和中央官署运行。与之相应,中国前立宪状态下的中央官署变革就呈现出皇权评价标准下改革的突出特点,这种变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和从属关系,以不影响权力的单向传递为原则,以对上负责为基本要义,预设作为最高决策权的元权力是变革的基本动力且其本身是不受监督的,强调自上而下的变法改制。这种法从属于政、法从属于权的传统在历史传习过程中沉淀下来,对近代中国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具有重大影响。于是,在近代中国风起云涌的制宪、修宪风潮中,我们看到的是:凝聚人心和形式上证明政权合法性是宪法的主要使命,宪法的制定过程和程序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制宪的权力掌握在谁的手中。权高于法、法随人转的现象侵蚀了中国人对宪法的信仰,宪法和中国传统上历代王朝的“建国大典”一样成为一种纲领化、仪式化的文本,这正是民族文化对西方宪政理论整合重构的结果。
  余论首先考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变迁和中央官署变革,进而结合百年宪政建设的经验教训,总结出历史昭示给我们的三点启示,即宪法是一种历史现象、政治现象、文化现象,这分别回答了宪法为何要变、如何变,怎样变三个问题;最后指出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之时,我们要大力弘扬“三个坚持、三个反对”,以求既立足国情,又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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