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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重视对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认为刑罚应当与犯罪客观行为及其结果相适应,因而提倡罪刑等价。但是以行为为中心构建的犯罪和刑罚理论不能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刑事实证学派提出对行为人进行研究,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理论。刑罚个别化以人身危险性为理论基础,以个别预防为目标,以实现个别公正为根本价值。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个别化原则在产生背景、理论基础、基本观点等方面都有不同,本文从两个原则的历史演变出发,重点阐释两者的对立统一关系,以期界定科学的刑罚适用原则。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引言部分指出了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观点的对立,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渐渐统一的趋向。第一章罪刑相适应的一般叙述,这一部分论述了罪刑相适应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并叙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并评价了罪刑相适应的内涵及不同的理论观点。罪刑相适应的理论基础是报应主义学说以及规范功利主义学说。第二章刑罚个别化的一般叙述,这一部分论述了刑罚个别化的产生与演进的历史过程,并叙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提出以及确立的情况,并评价了刑罚个别化的内涵及其基本理论。刑事实证学派提出刑罚个别化,由报应和一般预防观念发展到个别预防。第三章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冲突与统一,这一部分充分地论述了两个原则相互冲突的几个方面:1、两者的着眼点不同;2、刑罚目的观报应与预防的冲突;3、内在价值公正与功利的抉择;4、刑罚裁量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对立。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都是针对各自特定的历史条件发展起来的,均具有其合理性,但同时具有片面性。充分地论述了两个原则应有的统一的理论基础,以及理论统一后的价值追求。并且引入对国外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制度进行评价。本文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基础,刑罚个别化只是补充,并非决定性的原则。并讨论了我国的几种刑罚适用理念,提出我国刑罚适用的建议。结语部分是对文章观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