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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活动,依据检察法律监督的理论与实践而产生、发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既是对纠正违法等刚性诉讼监督的有效补充,也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2001年,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开始了“检察指导侦查取证”的探索,被称为“周口模式”,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近年来,检察引导侦查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不断赋予新的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一方面创新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效果,强化了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另一方面在有效打击犯罪,服务平安建设中成效显著。但同时,检察引导侦查制度长期存在的法律依据不足、定位不清、操作不规范、效力无保障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关于检察引导侦查的适用范围、方式和效力,现行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检察引导侦查的性质、种类、程序,理论上也缺少系统的研究。检察引导侦查是不是—项公权力?它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如何?其法理基础何在?这些制约检察引导侦查制度开展的深层次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必须对检察引导侦查的内涵、范围、条件、程序等进行细致、深入的研究,解决检察引导侦查制度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这两大问题,以推动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的科学、长效发展。因此,本文从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着手,论证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内涵、性质及功能,在对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历史背景及实践运行情况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对立法上的不足和机制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重点研究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立法的路径设计,然后从检察活动的原则、规律出发,解决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中涉及的程序性、操作性问题,从而将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建立在科学和规范的基础之上,为检察引导侦查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应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