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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为WTO)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解决成员间纠纷的重要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and Trade,以下简称为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为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条款分别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列举了各成员适用一般例外条款予以抗辩的程序和条件。在“GATS公共道德第一案”的美国博彩案中,上诉机构就对公共道德的适用进行了评论,在中国音像制品案中也涉及公共道德的讨论。但对成员方援用一般例外条款进行抗辩还存在许多争议,美国博彩案的上诉机构认可了美国以公共道德为由采取限制网络赌博的措施,但针对公共道德的讨论缺乏深度,并且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需要对该术语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因此,从美国博彩案等争端看,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可能为未来一般例外的主要争议点之一。因此,本文选取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着重加以分析。第一部分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揭示了GATS一般例外条款存在的法理基础为“协调说”,即例外条款体现了对各成员在特定情形下实施例外措施权利的“首先的协调同意”,也同时体现了各成员实施例外措施的权利和尊重其他成员在WTO实体性规则下的权利之间的平衡。另外,作为WTO项下协定,GATS条文常常由于存在模糊性等原因而需要进行解释。DSB对GATS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分析不够深入。第二部分采用文本分析的方法,结合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对GATS一般例外条款进行了文本分析。文章先对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条款进行了分析,接着对“帽子”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两层分析法”首先要查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是否构成该例外条款下的某一项具体例外;其次,分析该措施是否符合GATS第14条“帽子”条款的要求。第三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结合了美国博彩案和中国音像制品案中有关公共道德的分析,认为争议措施需要满足临时正当性和非歧视性条款的要求。然后,文章对公共道德的四种界定方法,即本旨主义、普遍主义、跨国主义和敏感限制方法进行了评论,认为敏感限制方法比较适合用来界定公共道德等术语。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和其他相关国家在WTO中的应诉情况,并结合DSB对相关术语的分析路径,在国际谈判、争端解决和国内措施实施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总之,我国可以和其贸易伙伴在法律和政治两方面寻求解决方法,从而促使国际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