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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指故意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支配、控制的行为。它具有持有对象的特定性,持有犯罪的双重法定性、行为人心态的特殊性、最后手段性等特征。在研读了大量有关持有型犯罪的论著之后,笔者对持有型犯罪这一课题有了一些了解。持有型犯罪在我国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相当重要,笔者希望通过对持有型犯罪问题的研究,更加确定这个领域的一些模糊概念,使持有型犯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更好的应用。笔者认真对比刑法学界所有的持有型犯罪相关知识,认为持有这一行为应该属于作为,并且赞成在我国建立相对严格责任制度。所以本文分为持有型犯罪的概述;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的分析研究;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的分析研究;我国持有型犯罪相关规定的完善这四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持有型犯罪概述。笔者在这一部分阐述了持有型犯罪的概念,研究了持有的行为方式、对象范围、表现形式、特殊心态以及法律评价,由此对持有进行了准确的法律评价。同时介绍了国内外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情况,深刻剖析了持有犯罪的立法原理,从而探明其立法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对持有型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就持有型犯罪客观方面争议这个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认识,该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持有的行为方式。目前刑法理论界已基本形成一种通说:持有这种占有、支配和控制关系属于行为的一种。笔者通过对作为说、不作为说、第三种行为说和择一说的辩证分析,论证了持有这一行为属于作为。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持有型犯罪主观方面和严格责任的相关问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责任,笔者通过对持有主观罪过、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的研究得出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持有型犯罪不能很好地用客观形式将主观罪过表现出来,在实践中无法很好地通过持有人对特定违禁物品的控制行为去证明持有人的主观罪过,所以严格责任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其实在我国刑法中严格责任已存在有相关立法例,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已经开始广泛应用于认定持有型犯罪,但由于缺乏对严格责任系统的梳理和界定以及理论界还有对是否应该把严格责任适用于持有型犯罪方面的反对声音,因此严格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还是比较混乱。笔者通过参考借鉴各位刑法大家的观点学说,整理出自己的看法,认为若在我国刑法上确立相对严格责任,就可以避免滥用严格责任,还可以对持有型犯罪的认定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持有型犯罪规定的欠缺之处进行了论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