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得到了史无前例的重视。然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却频繁发生,野生动物保护和公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一时间难以平衡。尽管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公民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因野生动物致害,可以请求当地政府补偿,但由于缺乏具体可行的措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并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以至于受害人往往得不到救济或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本文通过借鉴国内相关部门法的研究成果,从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上对完善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建议。本文所讨论的野生动物,是指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中所定义的“野生动物”,只是在适用范围上做了进一步限定,不包括人工饲养、管理的野生动物。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是指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权益处于不良状态的事实或客观结果。这一结果的发生,造成了人权与野生动物生存权的冲突,对其的救济成为必然。笔者通过对几种损害救济方式的分析,认为国家补偿最符合对野生动物所致损害的救济要求,进而分析了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的理论基础。接着,本文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的立法现状,并从损害补偿责任、损害补偿主体、损害补偿范围、损害补偿方式及损害补偿程序等方面阐述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内容。文章的最后,笔者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首先,由于现行补偿制度的法律位阶处于较低层次,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以专章对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予以规定。然后,提出损害补偿的原则:相当补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及时性原则,损害补偿具体的规则和制度都需要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确定。为了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笔者建议扩大致害动物的范围,将中央政府纳入损害补偿的义务主体,确立以中央政府补偿为主,地方政府补偿为辅的补偿机制,以确保补偿责任的实际履行。在确定人身损害补偿标准时,建议以受害人所在的县(市)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额为标准,并提出以一次性为主,定期支付为辅的补偿金支付方式。最后,就损害补偿的程序提出了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