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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加入WTO,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竞争,中国房地产商在前进中呈现出强烈的两极分化,分化的原因有外部条件的影响,亦有发展战略上的差别,然而,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位置的合约管理,会因其所采用的合约体系不同以及各项条款差异,在实践中往往会形成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加速或阻碍的作用,而同时,作为甲乙双方利益关系和风险承担程度分配器的合约一旦形成则规范着双方的行为,如果合同存在严重倾斜,势必会影响到各级材料供应商和劳工团体,从而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有必要进行此方面的合同比较研究以获得借鉴,有利于我国工程合约管理体系的完善。本文所述的港式工程合同,是指目前一些大型的港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建设开发中所使用的合同版本,该版本经英国EC合同版本(由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与英国土木工程承包商联合会经过协商与综合而发展成的一份标准化合同文件)——香港测量师学会合同版本——香港本土地产发展商——港资大陆发展商,引入中国内地并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在中国的地产建设中进行了近20年的实践。港式工程合同实际上是香港工程合约条款在内地的运用与变异,但其应用范围局限在较小的区域,一般在某些港资公司应用,故此港式工程合同还未被普遍认知。本文选择FIDIC合同条件作为参照系,对港式工程合同中的条件进行了对比,以利于中国工程合约管理体系的完善。本文还结合1999建设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及2006《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辅助比对分析,同时参考港式工程合同在中国大陆的运作统计结果对合约条款进行深层的比较和分析,以找出其合约体系内因出发点和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最终运行结果的巨大差异,从而对我国地产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合同过分倾斜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使甲乙双方走到合作互信的良性合作循环里,取得共赢,同时,也为中国的建设工程合约体系的不断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