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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的预期性和射幸性决定了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也决定了保费具有收入和负债的双重属性。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会计核算的特殊性。现阶段我国正积极促进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准则的接轨。2007年实施的新保险会计准则填补了之前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空白,2010年《保险会计新政》对它进行了初步的发展完善。新准则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原则、混合保险合同强制拆分要求、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及最佳估计原则。新准则的实施使我国保险会计核算与国际核算达到了实质性的一致,是我国保险会计史上的里程碑。平安保险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在2007年就实现了在A股和H股上市,平安寿险公司是我国第二大的寿险公司,对平安寿险公司的研究能够代表我国保险行业的一般情况。新准则对我国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平安寿险公司为例,新准则下核算的保费收入规模和结构趋于合理,计提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更适度,释放了潜在的偿付能力额度,但是新准则并未对平安寿险公司内含价值的核算产生显著影响。新准则的核算更能客观反映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保险会计新政》要求上市保险公司A股和H股均采用新保险会计核算准则,A+H股之间不再存在重大的差异。但是我国保险会计实践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针对不完善的地方提出相关建议。保单获取成本费用化的处理方式会对保险公司利润表产生负面影响,建议采用递延法;计提责任准备金最佳估计原则不利于保险监管,建议加大保险公司内外部监管力度;新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应收保费,建议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保费收入;新准则未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进行要求,建议强制化对非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新准则可能会引起会计错配的风险,建议完善保险会计准则的相关细节来尽量规避会计错配。保险会计准则的完善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