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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保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制度的称谓有所不同,但是其实质上的涵义是相同的。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员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符合条件的中小股东请求公司起诉,但是公司拒绝或怠于起诉时,特定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股东派生诉讼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派生诉讼能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优化,使公司经营控制权得到强化。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确立的。然而,《公司法》并没有对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作出具体的规定。仅仅只是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及被告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应该在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本文结合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阐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情况,并对国外股东派生诉讼立法例作了比较分析,论述了我国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律地位的立法选择。因此认为,公司应以辅助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股东派生诉讼。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规定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即公司作为辅助第三人。这将更有效的保护公司及其中心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使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