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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环节,对公司的发展攸关重要。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作为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对该项制度的研究往往集中在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但从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研究此问题的文章甚少。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虽然根源于商品经济,但发展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带有传统公司制度的特征,又继承了中国传统制度的某些特点,在面临现代公司制度改革的大形势下,如何使其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等等问题,都是与我围整个公司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相吻合,因而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对此作出不同解释。但在实践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的途径和具体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变化着,体现了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历史因素和时代特点。目前英美和德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人数、任职模式也采用了不同规定,而我国由于商品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因此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设置设立了过多法律强制要求,干涉公司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缺乏必要的制约,由此带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义务和权限不平衡,导致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结合我国目前公司实际发展状况,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构建包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法定代表人的约束机制和公司外部市场、产品等治理环境的约束机制,合理制约公司法定代表人权限,形成公司的现代治理体系,提高公司的管理能力和竞争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