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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1994年进行分税制改革,初步确立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体制。财政分权体制在施行的二十多年里,对完善我国财政体制、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作为一个高度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主要的财政权力也都集中在中央。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集权形式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种种弊端显露出来,地方政府在财政立法权、收益权、征收权、支出权和预算权方面都严重缺乏自主权,造成了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的重重困难。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同时,近年来有关建设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呼声不断加强,这为我国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目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宏观环境、明确改革重点,为我国进行财政分权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持。美国,法国日本这几个发达国家完备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我国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在借鉴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体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立法权与税收立法事项;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税种,解决长期以来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的问题,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地方财政收益权;进一步明确财政收入征收权纵向配置和权限,将强整顿和规范地方政府的收费权,从体制上理顺国税与地税的协作关系和执法关系以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征收权;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良性互补机制以及监督考核机制,均衡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权;赋予地方预算自主权,规范预算外资金,建立地方公债制度达到中央与地方预算权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