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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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产业转型与消费升级,外观设计在中国产业发展中作用日趋重要,而外观设计的创新又越来越集中于部分的创新,于此时代潮流中,部分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就成为了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一项重要工作。相较于这种强烈的现实需要,中国对该制度的研究却十分薄弱,所以该制度的研究很有必要。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基础概念。外观设计要满足装饰性和与工业产品紧密结合两项要求,前者可将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区分开,后者可将其与作品区分开。外观设计要满足新颖性和明显区别性才能受到专利保护。新颖性确保涉案设计与现有设计是不同的设计,主要是从一般消费者和市场的角度出发而设定的标准,明显区别性则在新颖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涉案设计要具备一定的创作高度,更多的是从设计高度的角度做出的要求。部分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部分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部分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相比,主要特殊之处在于“部分”,该“部分”应具备不可分割性、可对比性和可视性。不可分割性包括物理上和使用上的不可分割,可视性则要求:一、可视是否需要借助工具,应以交易习惯而定;二、可视发生的阶段不仅限于最终使用阶段。此外,部分外观设计与设计要点不同,前者是一种独立的外观设计类型,而后者则是在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所作的解释说明。部分外观设计与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也不同,前者是以外观设计在产品上的覆盖范围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而后者则是以外观设计内容为标准进行划分的结果,但两者会实现交叉。第二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主要起源于美国,首先,Gorham Co.v.White案肯定了外观设计在产品市场价值提升中的作用,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应保护的是做出这种贡献的设计而非其载体——产品;其次,Ex parte Northup案和D89448号专利体现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当时对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态度的不明确;接着,In re Blum案指出了虚线的作用是表明外观设计所处环境,暗含了产品可以仅在一部分采用外观设计而其余部分作为环境的思想;继而有了 D251577,D252352等实际授权例,在实际审查授权中已开始较多出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最后,In re Zahn案正式通过判例的形式,解释确立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此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地区逐渐得到推广。第三章主要阐述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合理性。理论合理性方面,整体与部分的哲学关系、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激励作用、分工理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用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方案本身,这四点都能证明部分外观设计从理论上是合理的。现实合理性方面,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能防止部分设计创新被产品整体稀释化,从而有效保护由设计所提升的市场利益,鼓励对产品一部的设计创新,进而使得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现实作用更加完善,所以,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具有现实合理性。第四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在判断主体方面的问题。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建立将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所以需要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判断主体能够影响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断主体需要得到确定。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判断主体应直接从认识能力入手,而不必拘泥于人群所属阶段,应对现有设计具有常识性了解,对细微差别并不在意。同时,明显区别性判断主体应为对相关领域产品的功能用途、常用设计知识具有常识性了解,但不具有创新能力的普通设计者,以此和新颖性判断主体做出区分。第五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产品种类及产品部分的用途限定的问题。该保护范围首先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而产品种类应根据其主要用途判断,而主要用途的判断则应结合业界综合情况进行适度抽象把握,这背后的理论依据是混同说。其次,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还限于相同或相近用途的部分,部分的用途应结合产品整体,在适度的抽象程度上予以确定。第六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被产品部分的位置大小限定的问题。该问题的分析应当站在分类讨论说的立场上,当部分外观设计的美感主要来源于其自身形态时,部分位置大小的限制作用就较弱,当部分外观设计的美感主要来源于其与周围部分的位置配设等关系时,部分位置大小的限制作用就较强。部分位置大小的限制范围以部分位置大小的变化惯常范围为限,而该惯常范围则以相同相似的视觉效果作为判断标准。第七章主要阐述了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和中国相关制度的关系问题。在存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建立不会产生与著作权重叠保护的问题;在不存在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建立虽然也会面临与著作权重叠保护的问题,但与整体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相比并无特殊之处,所以现行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在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领域,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所贯彻的产品及部分位置大小对保护范围的限制作用也应不做改变的予以适用。当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用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时,计算方法应作出一定改变,若部分与产品物理上不可分割,则计算基础是产品,并采用贡献率算出赔偿额;若部分与产品物理上可分割,则计算基础是部分,并直接用该部分的市场价值算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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