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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单独二胎”政策的热议与实施,失独家庭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部分失独家庭共同向政府提出了行政补偿的诉求,但遭到拒绝,也未能获得官方令人满意的解释。由此触发了本人对失独家庭行政补偿问题的研究。现代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着眼于公共利益,行政权可以对个人权益给予适当的限制。在法治社会里,这种限制首先要合法,其次要对特别损害给予补偿,唯如此,社会方显公正、方能和谐。这种行政补偿的制度设计,发挥着公私利益“平衡器”的作用。用行政补偿来平衡国家与失独家庭利益,消解社会矛盾,不仅是民心所向,更是一种国家责任。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计划生育国策在我国强势推行30多年,成效显著,但积累的问题也愈发凸显,失独家庭便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本部分详细阐述了失独家庭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境,指出解决失独家庭问题刻不容缓。第二部分论述失独家庭行政补偿的必要性,从四个方面来展开:一是从民主国家的目的和义务层面,论述国家应当保护生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二是从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层面,论证当生育权受到限制时,应当通过行政补偿给予救济;三是从责任政府的层面,论证对失独家庭给予行政补偿是法治政府的重要责任;四是从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层面论证对失独家庭给予行政补偿符合行政法理。这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论述给予失独家庭行政补偿的可行性。第四部分阐述我国失独家庭行政补偿制度的构建。从补偿的原则、主体、标准、方式、程序以及救济等方面,着力构建我国失独家庭的行政补偿制度。从而,实现用法治的方式来解决失独家庭这一社会焦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