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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本轮司法改革的大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本轮司法改革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从人员管理、审判业务管理、机构分工、资金使用等方面对基层法院的司法权运行机制进行了规范和重塑。改革跨度之大、力度之深、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环节,被形象的誉为改革的“牛鼻子”。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中央相继推出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员额制改革、省级以下财物统管改革、内设机构改革与之相配套。截止目前,从宏观上讲,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意义的主体框架已经搭建完毕,但是改革不是就此止步,距离司法改革的目标不是还有“最后一公里”,而是还有“很多公里”的路要走。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本文的侧重点也在于制度和层级之间的协调性上。在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是基层法官,80%的纠纷由基层法院的法官办理,顶层设计的完善与否还需要基层改革的成效予以验证。不可否认,基层还有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值得学界去关注,更需要改革去细化和完善。就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院的实践情况而言,由于基层的内在属性——行政级别较低、治理范围较广、社情民情复杂、发展空间有限、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对法院的定位认知陈旧,导致基层法院改革的落实情况与预期目标还有较大偏差:例如省级以下法院财物统管改革以后,统管模式不适应基层实践的问题;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受限,发展空间有限的问题;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与基层法官职业素养提升的冲突;内设机构改革后,如何明确去行政化的边界?如何平衡“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关系?基层的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效果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以内蒙自治区为例,全区共有13家中级人民法院,但却有着110家基层院,可以这样说,基层法院的改革实效直接决定了本轮司法改革的成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考虑宏观层面的制度建设,更要考虑基层的现实环境和改革对象的可接受性。如果诸项改革举措并没有在基层法院落地生根,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对于基层法院工作的开展还造成反作用,那么改革的效果将大为减损,受害的仍然是寻求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本文试图以基层法院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为视角,将司法改革的问题放在“基层”这个大环境里思考,借鉴域内外先进地区的改革经验和具体措施,以期为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院的深化改革,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