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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围绕离婚法中儿童权利保护展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现今家事法律领域公认的关于处理儿童事务的最高准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一再强调的原则,《儿童权利公约》要求各成员国不仅要立法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要求将其落实到具体儿童事务中。父母离婚是对儿童身心伤害最大的行为,法律不能阻止父母个人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但是能够通过提升儿童的法律地位,对儿童权益给予制度倾斜,把离婚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文章通过三个案件的内容,展示了离婚中涉及儿童的事项,引发出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焦点问题和疑惑,即我国的现有制度是否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目前的立法能否切实保障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指导下,分析了离婚法中关于儿童利益的制度,法律规定暴露出许多缺陷,由此文章分析了构成此不足的原因,立法的落后和社会文化的影响使得对儿童权益保护困难重重。紧接着文章大量列举了国外离婚法对儿童保护的具体规定,总结了可借鉴之处。最后,文章提出立法建议。作者建议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宪法》和《婚姻法》中确立,同时更要将制度细化,这也是学界一直以来所呼吁的。文中将儿童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强调立法应增加儿童具体权利,在离婚后儿童抚养和探望制度中应当更加尊重儿童的意愿。程序性权利要求对离婚程序进行限制,放缓离婚步伐,涉及儿童的案件法院应该参与其中,笔者最强调的是建立分居期间第三方协助父母妥善处理儿童问题的制度,这种制度不仅仅填补立法空白,更体现了人权发展的程度和国家社会的人文关怀。本文一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出案例所反映的问题。第一个案例是某女星与丈夫离婚过程中对女儿抚养权的争夺,后两个案例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探望所引发的争议。综合三个案例反映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对于反映出的焦点问题予以简单分析。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离婚法中有关儿童权益的规定及立法缺陷,简单分析了我国离婚法中“儿童最大利益”规定不足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国外各国家事法中有关儿童利益具有代表性的规定进行了列举,总结并借鉴了国外运作良好的制度。最后一部分是对我国有关儿童利益的立法建议。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离婚法儿童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保护三大方面提出笔者浅陋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