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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西双版纳,悠久的傣族文明,灿烂的贝叶文化。长期以来,傣族的民族文化传统都是通过佛寺教育这一特殊形式来完成——男童年满7岁就出家为僧,在佛寺中学习南传上座部佛教、傣语言文字以及丰富的民族文化知识,从而在还俗后成为傣族的“知识分子”。佛寺即学校,佛爷即老师。然而这种兼具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权利双重内涵的传统教育模式却同代表着受教育权的义务教育制度的诸多法律安排之间产生了强大的张力。上学抑或是出家?学校抑或是佛寺?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权利与权利的激荡,国家法与习惯法的际会,民族文化与主流文明的碰撞,构成了本文所欲关注的核心面向。全文开篇设置了导论,该部分主要针对本文的一些基础性和前提性问题进行全面介绍,包括选题的由来,研究背景、意义和现状,创新之处,重点与难点以及研究方法等。正文部分则可大致分为如下三个板块。首先,对西双版纳地区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的历史、现状及最新发展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描述,并作适当的实证分析与归纳总结。这又可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章中,主要是结合手头掌握的有关资料和调研成果,对西双版纳和西双版纳傣族、南传上座部佛教以及西双版纳傣族传统的佛寺教育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在第二章中,主要是对于西双版纳地区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的现状调研及实证分析。包括对调研相关事项的前提性说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现状、当前对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关系的协调以及义务教育和佛寺教育关系的新发展等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前两章肩负着“提出问题”的使命,旨在为本文的后续分析提供一个明晰而完整的考察样本。其次,对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进行法学分析。即从理论、规范、比较、案例等综合视角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论证。在范围上涉及作为核心的基本权利冲突,尤其是本文首倡的同一主体的基本权利冲突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权力与权力的冲突、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等。该部分主要由如下章节构成。第三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问题中涉及的基本权利的理论进行细致梳理,从而构建起权利冲突分析的基础框架。主要涉及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权和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权等四个权利。第四章主要是对于基本权利冲突的一般性原理进行梳理和分析。包括对基本权利冲突基本内涵和基本范畴的论述、传统意义上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模式的分别述评,提出基本权利冲突在同一主体上的新特点等,并同傣族佛寺教育义务教育关系问题相结合。第五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中的其他冲突理论,包括权力与权力冲突的理论、权利与权力冲突的理论以及国家法和习惯法的冲突理论,并同样与傣族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关系问题进行紧密结合。第六章主要是对于佛寺教育和义务教育关系问题同其他其他民族、国家和地区乃至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同信仰南传佛教的布朗族、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和具有宗教教育传统的伊斯兰民族进行比较分析,同美国、加拿大、德国、俄罗斯、日本、泰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近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同美国“威斯康辛州诉约德等”案这一域外典型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等。可见,这四章内容主要完成“分析问题”的任务,是全文论述的核心。最后,提出调谐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的对策和解决方案。经过现实问题的呈现和深入的法学分析后,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案就成为全文论述逻辑的最终落脚点。这部分由指导思想和制度实施两章组成。在调谐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指导思想的问题上,即本文的第七章,主要涉及作为本土资源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为域外之鉴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作为核心路径的同一主体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并最终提出作为宏观应对逻辑的“佛寺教育问题”的法治化进路等。在解决佛寺教育问题的制度机制问题上,即本文的第八章,则主要从作为基本制度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傣族传统文化教育的发展机制、作为配套制度的义务教育体系中傣族文化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作为重要制度的傣族佛寺对于宗教传承的发展与完善机制以及作为核心制度的西双版纳佛寺教育问题的法治化等方面进行详细构建。此外,在本文的余论中,针对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关系的相关问题作了一定的拓展和展望,这些问题有的由于文章结构的严谨性考量而未予涉及,有的由于篇幅的限制的而不能深入探讨,有的由于过于宏观而超出了本文所能承载的能力范围,但却无一不是在未来的研究中应给予足够关注的重要面向。希望本文的抛砖引玉,能够引起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充分重视。综上,本文旨在以西双版纳傣族佛寺教育与义务教育冲突问题的客观描述为基础,以其中蕴含的以基本权利冲突为核心的法学要素冲突为视角,以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作为域外之鉴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潮为指导,以相关法律体系的构建为目标,最终构建一套协调新时期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教育与国家义务教育之间关系的良性制度框架,并以此为契机,反推法学理论的进一步深化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