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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部分,也是股东的非财产性股东权中经常被忽视却又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凭借此项权利,股东得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进而掌握公司的以财务信息为重要内容的经营信息,从而判断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否遭受侵害。表决权在公司中不占优势的小股东的经济利益往往会遭受控制公司的大股东的损害,因此该权利对其而言尤为重要,通过该权利的行使可以较为有效的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尽可能防止大股东蚕食自己的利益。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虽然各地有当地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最高院也在酝酿新的司法解释,但有关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正式法律条文仅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完全不足以满足当前的商事实践以及审判实务的需要。同时,学界对于该问题也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争议仍然存在。笔者试图在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研究来评析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介绍和分析国外的检查人制度并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希望在完善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基础上最终能够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检查人制度,使得对股东的保护和对公司的监督有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以分析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主体身份问题为主要内容,这是本文所作研究必须首先厘清的问题。在明确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享有以股东资格为基础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分析涉及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时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享有与行使问题,以及出资瑕疵是否会影响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问题。第二章讨论的是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问题。一是时间范围问题,主要分析会计账簿查阅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地法院针对此问题观点不一,究其原因乃法官对于该权利的性质认识有所不同而导致;二是内容范围问题,主要分析是否能够查阅会计账簿本身以外的会计凭证等原始资料。第三章研究的是会计账簿查阅权中的正当目的及其举证责任问题。现行立法中正当目的一词并无相关解释,法官在审判中对其也难以把握,论文在此部分即试图总结出股东目的是否正当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在权利行使的不同阶段当事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安排。第四章探讨的是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委托行使问题。因会计账簿专业性较强而股东本身可能不具备相关技能,故而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查阅会计账簿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法律应当尽可能细化委托查阅的流程,同时厘清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责任。在该部分,笔者也介绍了国外的检查人制度,并将其与我国的委托行使进行比较,认为建立完善的检查人制度应当是我国未来的立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