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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速,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在许多新型的环境污染方式中,光污染已逐渐成为影响公众生活的重要问题。相对于司空见惯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来说,光污染有其独特之处,是一种加诸于人们感觉之上的公共危害,它存在的时间较为短暂,一般潜伏在人们周围不易被重视。光污染在实质上是一种物理上的演变,它作为污染环境的公害最后并不会留存在环境之中,相对于其他各种污染类型来说,它对人们生活以及社会环境的破坏相对来说更小一些,所以,法学界的专家对光污染的关注程度要远远小于其他污染类型。然而,光污染对人们身体的损害却非常严重,而且,越来越多的光污染方面的纠纷还会影响整体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光污染进行法律规制显得非常迫切和必要。本文尝试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制方面的理论研究来对光污染进行理论层面的剖析,在对国内和国外光污染相关立法与规制方法的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来进一步提出较为有效的改进建议。从本质上来说,法律规制方面的研究其实是一种在相关问题引导基础之上的策略理论分析,它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运用各种有效的法律思想、法律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从根本上解决特定的问题,所以,光污染的法律规制就是为了彻底解决光污染的问题而运用各种有效手段的特定理论。 光污染在法律适用以及其特定规制途径上是不一样的,因此,本文把光污染的法律规制区别为公法管制型与私法救济型。公法管制型的法律规制是针对光污染具有的公害性,比如,在行政法上,我们可以对造成光污染的光源实行限期治理与排污收费等特定的策略;而私法救济型的法律规制是基于光污染的私害性对于受到光污染损害的行为进行民法方面的救济,如赔偿损失和排除侵害等。从总体上来说,这两种光污染的法律规制途径可以说是各有优缺点,一方面,公法管制途径可以运用各种行政权来实现其强大的强制作用,但是,它的有效时间非常短暂,容易在监管出现放松的同时而出现法律规制方面的失灵;另一方面,民法救济的途径从一定程度上具有定纷止争的有点,但是,它又具有法律滞后性的缺点,从而导致它不能对还未发生的污染进行有效的预防。 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立法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多借助于公权力方面巨大的强制力,对还未发生的污染进行积极地预防,但同时也不能排除污染之后对其进行规制的各种索赔手段。但是,从现实情况来说,这两种规制途径确实需要进行有效地改善,而且,我们可以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立法之中获得许多有建设意义的经验。在研究我国在光污染法律规制的问题时,我们可以从规制立法和规制途径这两方面着手。从规制立法上来说,我们应该完善光污染的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其中公法规范可以从制定光污染防治单行法、制定光污染的环境标准、完善相关程序法和建立健全光污染的行政管理体制来完善;私法规范可以通过明确光污染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来完善;在规制途径上,我们应该积极完善对于光污染问题的环评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完善光污染的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