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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也愈加密切,动物在人们生活中的角色也逐渐从传统社会的维持生计必需品过渡到提供娱乐、陪伴主人的“居家伙伴”,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因此动物致害责任是现代社会中经常发生的侵权纠纷。我国在1987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对动物致害责任做出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的问题做出了比《民法通则》更明确的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是存在诸多争议,仍需在理论上做进一步的探讨。本文主要从饲养动物致害的基本法律理论和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入手,特别是结合《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法理分析,对国内和国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进行了制度阐释和对比,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对现实中解决饲养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有所助益。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一般分析,包括饲养动物的界定,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构成,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的归责与抗辩。特别指出了危险动物的内涵和外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饲养动物致害的直接责任人有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归责原则为根据动物危险性分别承担不同责任的混合归责原则,抗辩事由没有再列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第三人过错,因为《侵权责任法》已经明确规定受害人有损害求偿的选择权,排除了第三人过错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第二部分,比较了《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则,后者明显比前者细化和完善,如细分了致害类型,采用了多元化的混合归责原则,明确了抗辩事由,新增了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总结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鲜活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坚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上,又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势,形成了我国侵权法的特色,是一部先进、实用、科学的民事法律。但《侵权责任法》跟所有法律法规一样,难以囊括所有可能性,仍存在不足,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有责任范围不具体、责任分担规则不明、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规定不完善等漏洞;第三部分,阐述了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美国、智利的饲养动物致害民事责任承担制度,分析了各国的特色、可借鉴性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特别是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制定的重大意义;第四部分,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但由于一部法律总是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性,加上对法律规定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包括明确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赔偿范围,确立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分担规则,细化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规定。希望有助于正确地解决动物致害的法律纠纷问题,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