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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另一方面,这一特殊群体往往心智发育未臻健全,需要得到特殊的关怀和照顾。长久以来,我国在不起诉的司法适用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不起诉并未能真正区分开,制度体系未臻完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并未能较好地行使,也未能真正体现对未成人宽容和挽救的政策精神。新刑诉的修订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其中,成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特别程序中的一个特色制度。任何好的制度要想达成预期的目标离不开相关制度的保障与支持,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也是如此。德国的暂缓起诉、日本的起诉犹豫和更生保护制度、美国的延缓起诉、英国的附条件警告及台湾的缓起诉制度都从立法、司法上不同程度地将不起诉或暂缓起诉运用到未成年犯罪司法程序中。我国的刑事起诉程序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制度设计,赋予了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起诉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极大地限制了不起诉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在司法适用中突出表现为法律适用操作性不强,办案程序复杂,立法非系统化,不起诉适用率低;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评估机制未有效建立、非刑罚处罚方式比较单一、帮教挽救不到位。因此必须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创新不起诉的适用方式,建构多层次的不起诉制度体系;完善未成年人不起诉工作的办理制度和规程,使其透明化,具有可操作性;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相关配套措施,确立科学合理的不起诉案件考评机制、优化社会调查评估机制、建立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相关社会管理制度,建立社会帮教机制、建立回访制度、建立青少年维权基地,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违法犯罪;建立专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的监督救济机制,保障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防止检察机关权力的滥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