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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与实践认为的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的综合。其中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分别以违反环境行政法规和刑法为前提,对于不具备这些违法情形的环境污染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只能以环境民事责任形式来承担,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正是一个典型例子。环境民事责任又被称为环境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本文通过对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尝试回答环境侵权责任在环境损害救济中的法理依据、赔偿范围和存在问题。第一章是对我国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责任理论的研究。本章对环境侵权和环境损害各自内容进行了界定,其中环境侵权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环境损害是对环境利益的损害。尽管我国立法未明确承认环境利益,但环境利益显然不属于个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范畴。因此,对环境造成损害构成对环境利益的侵犯,应承担有别于环境侵权责任的环境损害责任。以环境侵权责任代替环境损害责任将可能导致实际责任范围与真实损害范围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源在于侵权责任只适用于调整特定主体之间因私权益受侵犯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而无法照顾公益性质的环境利益。第二章是对我国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为了验证第一章提出的猜测,本章以关于船舶油污导致的各种类型损害赔偿范围的相关立法为依据,筛选出其中因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环境产生的相关赔偿内容,并对这些损害内容真实属性进行辨认,最终确认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因以合理恢复措施费用为限。第三章是对我国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完善建议。本章首先指出我国适用于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中存在着相关立法不完善、赔偿范围不明确以及生态索赔缺乏依据等问题,继而指出影响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除了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客体的局限和环境侵权责任本身局限之外,还包括海事责任限制的适用、赔偿范围与损害事实间的关系以及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等。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的客体是环境利益。救济环境利益首先需要以立法形式确认环境利益。对损害环境利益的行为应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而非环境侵权责任。解决这些问题借鉴可美国的公共信托理论及其将自然资源范围扩大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做法。本文希冀通过对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论分析,在比较国际公约、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及我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浅薄之见。最终得出的完善我国船舶油污致海洋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建议是制定专门立法、明确赔偿范围、探索环境利益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