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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大量民事纠纷的出现告诉我们“诉讼爆炸”时代悄然而至的事实。然而,守卫着公平、正义的审判机关却一直以低效率审判的状态运行着,大量民事纠纷案件涌现与现有司法资源下偏低的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我们积极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其次,对于审前程序概念的表达方式,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为凸显审前程序构建之独立性,笔者认为使用“审前程序”的提法似更为恰当并且可以这样来概括其性质与主要特征“审前程序应当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自足性诉讼程序形态,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他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起构建起了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一项制度的制定和一个程序的构建必须具有其本身的法律功能。法律功能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者功用。整理和确定争点,交换和固定证据以及过滤争议,促进和解,在庭审前解决纠纷构成了民事审前程序的三个基本功能;然后,从法理学角度看,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的基本价值。其一,审前程序整个流程中要求双方必须在开庭审理前相互交换书证,充分提出主张和根据,并切实的规定了主张和证据的失效效力。这样的程序设计较好的抑止了诉讼突袭,改变了诉讼技巧和能力完全决定官司胜败的现状,符合追求程序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公正性;其二,民事审前程序降低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为开庭审理程序做准备的功能,充分的准备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减少了开庭审理的次数;开庭审理时间的节省极大地降低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成本,从而提高了诉讼程序的经济效益。 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事人主义模式,英国审前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阶段:传票令状的送达阶段,诉答阶段,证据开示阶段和庭审指导阶段;而美国庭前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庭前会议等三个阶段。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主义模式。在修改旧法的基础上,两国对审前程序的规定均有所发展。德国采取早期第一次口头辩论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如日本采取预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以及相关的一些规定。在分析比较两大法系两种模式后,得出它们的共同点有:基本功能相同(整理和确定争点,交换和冻结证据以及促进诉讼和解)和程序主体相同(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它们的不同点有:审前程序的主导者不同,运用的方法不同和制裁措施及法律后果不同等。 从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两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阶段立法现状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