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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规定了强裁规则。强裁规则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一个体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重整程序推进的效率,但是目前其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堵住”了异议债权人意见表达的途径,异议债权人如“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从强裁规则的诞生之初发展至今,司法界对于强裁规则的运用愈发谨慎,2012年最高法在《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便强调强裁规则的“谨慎使用”,2018年最高法又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重申了不得滥用强裁规则。在谨慎适用强裁规则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非上市公司重整案件适用强裁规则的司法实践考察,结合相关学者对强裁制度的评析,借鉴域外相关法律对异议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以此来回应加强债权人保护的时代背景。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强裁规则的价值理念与司法困境入手。首先,概述重整计划强裁规则的立法理念,破产法在设立之初以及发展到现代社会,破产法的立法本位从债权人到债务人再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利益三者平衡,其中破产重整中的强裁规则出现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强裁规则包含的具体原则包括绝对优先原则、可行性原则、最大利益保护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其次,破产案件的复杂性使得司法机关往往不能凭一己之力处理一系列的问题,在实践中需要政府去协调相关的行政部门,但是行政机关的出发点与强裁规则所适用的原则有所出入,因此在强裁规则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难以逾越的“沟壑”。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中探析异议债权人的权益受损问题。通过对非上市公司强裁规则适用的司法实践现状中分析得出异议债权人目前存在地位较低,权利得不到重视的现状,具体体现在绝对优先原则的偏离导致异议债权人谈判地位被削弱,可行性原则的“有名无实”导致异议债权人风险加剧,政府的过度介入导致异议债权人的不合理“让步”,各类债权人权益冲突激烈淹没了异议债权人的“声音”,而最大利益原则的形式化使得清偿率过低。第三部分提出强裁规则下加强保护异议债权人权益的建议。基于第二部分中分析得出的异议债权人权益受损原因,提出应当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强权益保护,赋予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的权利,从一开始便给予其表达想法的途径,在面临重整企业的估值方式存在不同看法的分歧时,应综合多方意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价值最大化的评估方法,丰富重整计划中的清偿途径,在强裁之前搭建听证制度,在强裁后给予异议债权人复议申诉的途径,鉴于异议债权人中有一定比例的银行债权人,可以通过加强“府、院、银”联动减少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