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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凭借其信用,作为债务人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的方式筹集资金,于是便形成了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是在特殊的财政体制下的特殊融资行为,从举债目的和方式上来讲,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随着美国底特律的破产,作为我国经济风险点的地方政府债务,也受到国内外的日益广泛的关注。对于地方政府债务的利弊,要从理论与实际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探讨这个问题时应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首先,地方政府举债会直接或间接的增加未来的财政收入,但终究其还要在期限到来时偿还债务,也是间接增加了未来的财政支出。其次,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我国房地产行业的泡沫化。第三,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履行政府职责的同时,过度举债也使得地方政府公信力下降,延期偿还、拖欠债务更是严重降低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实际中,普遍存在着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甚至是违规举债行为,经过长期累积,债务规模庞大且迅速膨胀,部分地区已超出地方政府的实际负荷能力,从而导致其背负过重负担。地方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除了周期长,其收益与成本也存在时空上的不对称,即成本发生在当期,而收益则由各代人之间公平、合理分担,若完全由建设时期的纳税人支付其所有成本,不符合受益原则。因此,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确保为政府的正常融资提供合理通道,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法律框架体系,为实现规范和依法治理地方政府债务奠定基础。为了对地方政府债务有一个初步认识,本文首先界定了地方政府债务相关的概念,并阐释了规制地方政府债务的理论基础;通过对选取的两个经典模式——重庆模式和上海模式进行考察分析,进一步剖析其地方政府债务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总结出地方政府债务的普遍特征;紧接着梳理我国现行的规制地方政府债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制度设计本身解析存在的不足之处;再次,美国和日本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控机制效果良好,且对治理地方政府债务已有成熟经验,借鉴其经验,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从完善政府发债法律机制、深化财税法体制改革、治理政府融资平台、建立偿债保障法律制度等方面探讨适宜于我国实际国情的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