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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民事责任制度,历史悠久,但是我国学者对此研究不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宠物豢养不断增多,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不断出现,这引起人们对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关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做了补充,但是仍偏于简略,具体到个案中,在适用上不无争议。本文通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就其民事责任及其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引发更深入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在本部分中,笔者叙述了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两个典型案例的案情,并根据案情进行归纳、提炼,列举出了案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由此引出了本文写作目的与写作思路。第二部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内涵。本部分笔者对案例所涉及到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除了一般的致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须为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第四部分: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笔者从侵权法上的归责原则入手,考察了世界各国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案例,并提出笔者观点,在我国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五部分: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笔者分别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及第三人等责任主体进行分类分析。第六部分: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本部分阐述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实行的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即要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第七部分:对所引案例的分析。在本部分,基于前文对所引案例所涉及到的一些基本理论和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论述,笔者对所引案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回应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