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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而建立的封建统一多民族王朝,其疆域辽阔、民族众多、风俗各异、社会发展不平衡,加之统治者实行“各依本俗”的治国策略,促使民众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内容显得纷繁复杂,从而使元代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具有因袭唐宋之传统,又有推陈出新之势,显示出应有的时代特色。通过对元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对我国目前统一多民族国家完善现有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说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
全文除前言外共分三个部分:
前言:本部分包括,选题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宋元时期封建经济已经成熟定型,商品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元王朝的统一,民族的融合,使得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较之唐中叶以来明显增多。不同的社会或社会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大体上有两类:一类由民间宗族、村落或其他第三人以家法、族规、伦理人情民间习惯自行调解处理。另一类由官府运用法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审断。在元代社会里,受社会结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元统治者和民众选择了调解机制和官府裁断机制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部分:调解机制。本部分运用翔实的史料,考察了元代的调解机制,由于社会结构、文化传统、诉讼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调解机制在元代为民众和统治者所认可。元代的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两大类。元代主持民间调解的多为乡里望族、宗族、有知识有文化的第三方、仕宦之家、诗礼之族、殷富之家、村社社长等。纠纷产生后诉诸官府后,官员也常常运用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民间调解还是官府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解决了纠纷、缓解了司法机关的压力、和睦了邻里和家庭;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部分:官府裁断。本部分共分两个层面:第一,案例评析。以田宅、婚姻纠纷为例,详细考察了官府对民事纠纷的裁断,各级政府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最高利益和保障其稳定的统治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基本上本着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以陆续颁布的条格和断例为依据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对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元政府表现出积极应对的态度。第二,官府裁断制度研究。元朝对官府审断的程序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本文仅以告状(类似现代的起诉)、管辖(类似现代的级别管辖)、约会制度、圆署圆坐制度、申呈制度、证据制度等具有时代特色的制度为考察对象。据此,分析了民事纠纷得以解决的司法机制以及在特定的司法环境中的实际效果。由于元社会固有的矛盾,立法的特点,官吏的素质等多方面原因,本来规定非常细致的制度(如约会、停务、申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三部分:余论。综括全文,得出以下观点:受传统观念:“和谐”精神与“无讼”理想的影响,元统治者大量运用调解方式,官府裁断中注重对“秩序”的追求,而漠视民众的权益。元统治者在不断汉化的过程中,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特别是对汉族人民,在纠纷的处理中反映出厚人伦、正纲常、夫权至上等封建传统的特征。在民事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元政府较为积极的态度。元统治者采取“因俗而治”原则处理民事纠纷,不同民族、宗教集团适用不同的法律,如:回回人用回回法,汉人用汉法,蒙古族用蒙古自己的法律和习惯。审视历史,面对现实,元代调解机制和官府裁断机制,其制度本身有其特殊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与当代不可同日而语,我们无法用当今社会的观念去评价元代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但元统治者和时人对纠纷机制多元化选择的理念,对我国当代完善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有所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