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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横向合作关系是府际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是指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同级政府之间以及不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在我国跨地区型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需要加强地方政府的横向合作,这是新公共行政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当代的要求。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横向合作需要纳入法治轨道。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方面进行的横向合作现状、失灵原因、法律调控性质、法律调控的具体制度进行探讨,力图推进我国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纳入法治轨道。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部分河流缺乏合作导致河流污染这些例子出发进行现状分析,针对我国的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出现的新型横向合作,提出我国目前的地方政府在治理公共事务方面的合作应该纳入法治轨道。此外,本部分还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在跨地区型公共事务治理中横向合作的缺陷,造成这种缺陷的原因既有观念上的,又有公共事务本身性质上和具体制度建设上的,更有法律规范的缺失方面。第三部分从法律角度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的理论基础,地方政府合作是法治社会对利益的承认与尊重,是治理公共事务上科学系统的需要,这种合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法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已经进入了相关研究,目前需要进一步深化。第四部分是对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的法律调控的具体制度研究。运用比较方法,对合作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协议,合作组织的性质定位和职能界定,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的程序规范、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制如何进行构建和完善等问题展开了具体的分析。第五部分是法律文本的建构,本部分通过前面对相关制度的具体分析和国外相关的法律介绍,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减少和避免地方之间立法冲突,地方政府合作应纳入法律调控,我国应制定统一的《地方政府合作关系法》,在此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进行重新界定,并对行政组织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横向合作的系统分析,期待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组织法律建设这种行政权行使的上游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思考,但是由于本人理论修养不足,占有资料有限,加上对已有研究成果食而不化,理解不深,文中尚存在很多不足,一些观点还很肤浅,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一些论述没有全面展开,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望师长和学友们对这篇文章多多提出批评和指正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