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4年,中国证券发行市场上实施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即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作为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推荐合适企业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制度设计的本意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降低投资者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八年来保荐制度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出现了很多保荐代表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违规操作导致保荐机构利益、声誉受损,投资者应得利益得不到保护的现象。伴随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也需要角色重新定位并厘清成长路径和方向。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我国投资银行保荐制度绩效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在对我国保荐制度出台背景及实施效果回顾基础上研究了我国的保荐机构(投资银行)与保荐代表人之间存在的人力资本套牢问题的本质及其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套牢问题的治理方式:由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双方的合作方式(行动)在事前不可缔约而且在事后部分可缔约,因此双方会面临争议成本和套牢成本的权衡,只有通过对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权合理配置才能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争议成本和套牢成本)的作用。接着通过对不同控制权类型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东控制和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状态依存控制)现金流索取权的比较研究得到了投资银行的最佳组织形式,即保荐机构所有者(股东)和保荐代表人以合伙制外部组织形式来实现对投资银行(保荐机构)控制权的状态依存控制。最后,本文选取了2008-2010年我国保荐机构的相关指标数据,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对三种控制权类型保荐机构的绩效问题进行了实证检验,测度出三种类型保荐机构的DEA效率值并进行了比较。本文的结论是:我国保荐制度存在着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人力资本套牢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权没有合理配置导致保荐制度(契约)无法达到事前投资效率和事后决策效率的均衡;保荐机构的内部控制权合理配置应该起到降低交易成本(争议成本和套牢成本)的作用,因为人力资本所对应的专用性资产的买者(保荐机构)和卖者(保荐代表人)只有在事前产权合理配置基础上才能获得更高价值;在通过对三种类型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权配置下现金流索取权的比较静态分析后,只有状态依存控制下保荐机构的相对绩效是最优的。保荐机构需要通过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及其相应经营模式的改革才能提高我国证券发行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