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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穷竭原则作为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意指任何—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穷竭”。各国关于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著述与司法实践,存在着很大分歧。TRIPS回避了这些分歧,采取了中立的态度,就权利穷竭问题对成员国未作任何要求。权利穷竭原则不但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及立法宗旨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而且同国际贸易领域中出现的平行进口问题也有着紧密的联系。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即是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所在。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部分 历史考察 这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权利穷竭原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历史发展,揭示了该原则在近代受到重视的法学思潮背景,并对现代国际贸易中与权利穷竭相关的货物进口贸易进行了类型划分,提出了后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第二部分 合理性考察 这部分首先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进行了阐述和探讨,以此作为解释权利穷竭原则仅在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强调的切入点。接着介绍了几种权利穷竭理论基础的学说,在分析批判的基础之上,笔者借鉴国外司法判例中的法律推理,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目的成就”乃是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 实证考察 这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中哪些权利会穷竭,并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权利穷竭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分析。然后评述了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论证了国际穷竭的正当性,其立足于知识产权的功能或目的,强调权利人只能获得一次回报。而地域穷竭论忽略了权利主体所享有权利的复杂性,忽略了主体可以享有通过民法和竞争法原则对平行进口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利,赋予了知识产权“不堪重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