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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房子当做是安身立命之所。有了房子就有了依托,生活就有了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房子是家的前提,而家是幸福的源泉。因此不动产在我们每一个人心中的地位都显得尤为重要,对维系我们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不动产的归属状况和权利内容均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显示,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制约,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登记的物权内容错误的问题,因此真正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利益就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出现,便能彰显其价值。由于我国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起步比较晚,而且制度设计也比较简略。虽然陆续出台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配套制度,但是异议登记制度运行过程中在申请、审查和效力以及诉讼等环节均存在缺陷和争议,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陷入法律适用不明确,裁判标准不一的窘境。所以,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就成了当前需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对此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予以探讨。第一部分通过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案情概括,目的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出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裁判标准的多元化和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再结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从其涵义、特点以及与相关制度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通过交代基础理论,奠定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通过上一章总结分析典型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入手总结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申请主体的不具体、启动方式的不全面、登记效力以及登记不当后责任承担的不明确等问题,以便在完善该制度时能够做到对症下药。第三部分对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的异议登记制度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分别将域外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产生原因、申请主体、法律效力等方面相互进行对比,总结出域外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存在的优缺点,以便为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对域外立法经验的借鉴后,对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扩大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的范围,充分保障异议登记中申请主体的权益;第二,不限制登记名义人的处分权;第三,从启动程序和注销程序两个方面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程序进行完善。笔者认为可以在启动程序中考虑适度拓宽申请人的范围,在注销程序中考虑引入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职权进行注销;第四,重点围绕着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制度建设,细化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为减轻其赔偿负担以便使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律救济,引入多样性的救济方式的角度对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的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