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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健康中国战略,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保健食品因其特有的营养与功效,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近年来,保健食品消费侵权事件频频出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下,尚未就保健食品的特殊性建立消费者索赔权保障机制,致使消费索赔困难重重。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主要目的为补充人体矿物质、维生素的食品,它不同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消费的特征与保健食品特有的销售模式密切相关,保健食品消费者索赔权有其特定的内涵。保健食品侵权是消费者索赔的基础和前提。要确定保健食品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首先应明确保健食品侵权的归责原则;其次,基于保健食品侵权责任在性质上是严格责任,还需明确界定保健食品存在缺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和因果关系推定三方面的构成要件,结合现实案例分析,得出保健食品消费者索赔权的特殊性。在我国,保健食品消费者索赔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在于保健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不完善、维权程序繁琐复杂、举证困难、消费者协会功能发挥不足及赔偿资金无保障等障碍,同时还存在:惩罚赔偿数额偏低、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有缺陷及精神损害获赔难等原因。保健食品消费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是目前世界范围内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历经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德国已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日本法律责任明确、美国法律责任完善。以德、日、美为考察对象,详细介绍他们对保障食品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以资为国内在这方面构建健全和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提供启示。针对我国保健食品消费者索赔权制度欠完善和救济面临的困境,提出五个方面的完善建议:明确保健食品消费索赔权的法律地位;完善惩罚赔偿制度,通过扩大惩罚赔偿责任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完善消费者索赔权司法救济渠道;激活消费者协会维权的能动性;构建多元化保健食品消费索赔路径以保障消费者索赔权的顺利实现,以期为我国更全面有效地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提供良好参考,为健康中国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