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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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对象、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体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四个方面做了相关探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结合2006年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分析。首先比较分析了我国与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的现状,针对我国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完善我国社区环保组织和健全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然后,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局限性,阐述了应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其中以及应完善我国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再次,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体制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方面,要发展信息的被动公开方式,另一方面,要充实环境信息的内容;最后,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组织形式进行了探讨,强调了应发挥听证会的形式来促进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本文第一章阐述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主体的完善。我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主体的界定比较原则性,通常都用“有关”二字将公众范围予以界定,同时国外相关立法也没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因此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本人认为一是要健全社区环保组织,从范围界定、组织、和管理三方面进行规范;二是要完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主体,即根据参与对象来确定参与的公众和重视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本文第二章阐述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不足和完善。首先概括了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对象的现状:主要是建设项目和部分规划(主要是专项规划),其次在与国外公众参与环评的对象相比,分析得出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对象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对象,一方面,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公众参与的范畴;另一方面,健全区域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本文第三章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体制提出了两大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是发展我国环境信息的被动公开方式。从分析国外与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现状得出:首先应确立环境信息被动公开方式的法律地位;其次,明确被动公开的例外情况;最后,严格信息公开的程序。二是充实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两方面的内容。本文第四章探讨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形式。首先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种基本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由此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即重视听证会形式的运用,发挥其优势,以确保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然后在上一节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听证会形式当前的立法现状,提出了三点完善建议:完善听证会的启动方式、设立听证监督机制、明确听证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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