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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方法的定义,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各不相同,但其本质含义为: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的过程中,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可以看出传统的商业方法有很强的主观性,是一种思维活动。因此,过去通常认为商业方法不属于可专利的范围。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的兴起,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方法获得了与现代科技的广泛结合,使得商业方法有了“技术特征”,不再仅仅是抽象的思维,这就为商业方法获得专利保护提供了可能。美国是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先行者,也是目前商业方法专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在其之后欧洲和日本也迅速跟进,纷纷抛弃了以往对商业方法不可专利的态度,建立了相关商业方法专利审查制度。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为了激发社会创新,引导市场主体有序竞争,有必要加快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对商业方法是否可以获得专利以及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完全排除商业方法获得专利的可能性。我国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商业方法发明满足“技术方案”的条件就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在具体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商业方法发明获得了专利。如花旗银行在上世纪90年代就在我国申请金融领域相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并获得了专利权。但是,专项立法的缺失导致审查实践标准的不统一以及相关专利诉讼激增。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向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学习,分析他们的商业方法专利发展历程,总结经验得失,以期在此基础上推动我国的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科学发展。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商业方法专利概述。介绍了商业方法专利基本理论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分类以及传统商业方法和可以获得专利的商业方法之间的区别。第二章为商业方法可专利标准的比较法研究。分别介绍了美国、欧洲和日本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并对他们现有的商业方法专利审查标准做了介绍和总结。第三章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发展演变做了梳理,对现状进行介绍,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并对目前的情况进行了反思。第四章是针对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不足给出了相应对策。应当先确立整体的改进方向,再从立法和其他配套制度着手,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在短时间内提高我国商业方法专利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概括,总结出本文的主要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