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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议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就司法机关作出的某些特定司法行为(包括相关程序及实体性事项所作的裁定或者决定)不服,从而依法向有权的司法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申请的一种救济制度,亦即司法复议是一种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制度。
司法复议制度的设计应是为了及时解决司法活动中因某些程序性事项引发的争议,从而保证整个诉讼活动的正常有序完成,其基本的价值目标应该是效率优先。通观我国现行法关于司法复议对象的规定来看,其基本的目标应是有效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司法复议制度的建立对诉讼过程中化解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纠纷发挥着积极作用,体现了一定的司法效率,保证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就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根据我国当前立法,司法复议的对象可谓繁多。包括回避、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罚款、拘留及不立案、不起诉、不批捕等诸多内容。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针对当事人程序性的事项,如申请回避的复议等。另外是针对当事人实体性的事项,如罚款、拘留等。鉴于我国当前尚未形成完整的司法复议诉讼模式,本文认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模式下,可以考虑将司法复议的对象限定于针对当事人的程序性事项上。如果涉及对当事人不利的实体性裁定或决定,当事人可以不申请复议,或者在申请复议后,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救济。之所以把司法复议制度的复议对象限定在针对当事人的程序性事项上,是因为即使司法机关在这个程序上发生错误或者不当,还不至于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程序得到有效救济。例如,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可以就实体的裁决提出上诉,并作为上诉的理由。二审法院对上述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违反回避制度,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如果是法院针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或者拘留,理应赋予当事人的诉权,但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仅仅是司法复议,并没有赋予当事人的诉权。当然如何科学合理的确定司法复议的对象,从而构造一个能有效平衡效率和正义的司法复议制度体系,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
在我国,司法复议存在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是我国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对化解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纠纷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上的滞后,以及实践中的不重视,司法复议一直未发挥应有的功效。本文拟将司法复议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对我国司法复议制度体系的构建提出若干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