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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体系下重要的组成部分,相比于法人破产,最大的不同在于个人债务人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结束而被消灭。相反,个人债务人在破产终结之后还将继续生存。因此,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不仅在于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还应当保证个人债务人在破产后获得“重新开始”的能力,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免责制度便是努力保障债务人得以享有“重新开始”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使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免受债权人就未清偿债务的继续追讨。但个人债务人的“重新开始”是以牺牲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的,因此个人破产法必须妥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债务人免责而遭受不当的损害,比较法上大多数国家的个人破产法都规定特定类型的债务不得享有免责,以确保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不过度侵害特定类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以往的破产法草案、在学者的立法建议中都存在对特定类型债务不予免责的规定。侵权之债便是一种典型的受到限制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在性质、功能和社会属性上均具有特殊性,法律应当保护侵权之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之债在破产免责上进行限制确有其必要性。因此,在对债务人保护和对侵权之债债权人的保护的冲突中,个人破产法必须寻求利益平衡,为侵权之债的免责限制寻找合适的标准,在保护债务人再生的同时避免对侵权之债债权人的不当损害。本文的第一章便是通过研究破产免责的必要性和限制侵权之债免责的必要性,得出必须在破产法上确立利益平衡的结论,从而为寻找免责限制的标准确定理论基础。在法律上制定免责限制标准并非单纯只受到立法原则的影响,还会受到免责政策的影响。本文第二章便是在研究立法原则和免责政策如何影响侵权之债免责限制标准的确定。在排除这些具体情形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本文第三章先对破产法上的侵权之债进行类型化分析,获得区分侵权之债的三种要素以及它们的具体内容,后对要素中的内容进行选择,以获得侵权之债免责限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应然标准。再以其为基础,在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的立法目的与清算程序不同之背景下,得出侵权之债免责限制在个人破产不同程序下的应然标准。最后,本文第四章指出,在对我国个人破产法侵权之债免责限制标准的构建中,将第二章所讨论的影响免责限制制定的立法原则与免责政策在我国国情的背景下同第三章得出的侵权之债免责限制的应然标准结合起来,确定出我国个人破产法中的侵权之债免责限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