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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违章建筑作为一种附属现象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其疯狂增长的态势不仅成为城市脏、乱、差和交通堵塞的重要原因,而且扰乱了我国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相对于违章建筑问题的严重性与重要性,我国目前在其理论探讨与法律规制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既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地位和法律关系进行明确清晰的界定,也缺乏对国外经验教训的深入分析与本土问题的实证考察;从法律规制来说,目前立法多立足于公法视角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整,以行政手段完全取代民事手段的现象十分严重。理论与立法的混乱不仅导致司法实践中很多案子无所适从的尴尬境遇,很多应该给予保护的利益被忽略,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而且极易引起了社会矛盾与冲突,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实现。在笔者看来,要在现行体制下更为合法合理的解决违章建筑问题,首先要在法律上厘清其性质及权属关系。目前我国尤其缺乏针对违章建筑的民法规制研究与立法,特别是对于违章建筑能否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能否进入流通领域,能否得到侵权赔偿等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探讨。违章建筑作为物权客体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价值判断中是被否定的,但笔者以为,违章建筑同时也体现为一种社会财富,传统的公法视角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非明智之举,应该通过完善相关民事立法对其规制,往往可以发挥其最大效用。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违章建筑的确定。由于违章建筑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用语,因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其认定仍然具有模糊性及混乱性,笔者认为,把握违章建筑的特点必须牢牢抓住其“先天违法性”。第二部分,违章建筑的产生原因及其调整现状。违章建筑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笔者分别从实地调研和实证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有社会原因、经济原因、制度原因和法律原因等。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对于违章建筑的调整方式,多划归行政性法律进行裁判,能明确规定违章建筑民法地位的法律严重缺失。第三部分,违章建筑客体地位辨析。对违章建筑之上能否成立物权的问题,理论界有“不登记无所有权说”、“动产所有权说”、“占有说”、“不动产所有权说”,笔者认为,以上几种观点均未能完整地体现违章建筑的民法属性,违章建筑应当能够承载起有限的所有权。为证明此观点,笔者从三个角度进行论证,首先通过对物的分类的研究,得出违章建筑既非不可有物,又不是非交易物的结论,虽然其具有“先天违法性”,但其性质应当与毒品、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物区分开来。第二,从公法私法分立的角度进行论证。公法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否决物在私法领域承载所有权的能力,但此权力并非漫无边界。公法的限制首先必须合法,即对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程序、效力都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其次必须合理,即对所有权的限制合乎一个正常普通人的理性,限制的内容和程序必须恰当。再次,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程度需与公法管制所欲达成的目的维持相当比例。第三,对《物权法》第9、30条进行了反思,虽然从《物权法》的逻辑似乎可以得出:“不合法的建筑不能通过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结论,但笔者认为通过对“合法”词面的解释可以走出违章建筑一律不能取得所有权的误区。第四部分,民法对违章建筑给予有限保护的思考。主要探讨了违章建筑在买卖、租赁领域的保护,提出对违章建筑进行登记的尝试建议;在处理违章建筑侵权救济的问题上,不仅可以采取所以权的保护机制,同时可以对违章建筑采取占有的保护机制,使得违章建筑能得到更为合理、公平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