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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弥补间接正犯理论弊端的保障手段,亲手犯理论对维持目前的共同犯罪理论框架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共同犯罪理论的混乱导致亲手犯的理论研究基本上处于被忽略的尴尬局面。因此,本文意图尝试从一些基本理论出发,参酌国内外相关文献,澄清亲手犯理论的基本框架的一些问题和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亲手犯在正犯体系里的定位,为亲手犯理论研究进一步的深入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32000字: 第一部分:亲手犯的源起和实践。概述了间接正犯产生的共犯从属性说的背景以及亲手犯产生的理论渊源。亲手犯理论的提出和演化,反映了历代学者完善共同犯罪理论的轨迹。亲手犯因此也成为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概念,并已为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第二部分:亲手犯的概念。亲手犯是指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才能实现的犯罪形态。其适用之结果即排斥了间接正犯和无资格者加功有资格者共同正犯的成立。主体与行为的不可分割性,是亲手犯概念的核心内容。亲手犯只能通过直接正犯的形式来实现。但并非意味着行为人在客观上绝对不能利用他人实施构成行为,而是某些情况下,由于罪名所依据的规范的特别性而不被认定为间接正犯。亲手犯所指向的犯罪在构成要件的主体要素上通常要求具有一定的身份、义务、资格或者主观状态,抑或在构成行为上具有行为与主体不可分割或者不可代替的特征。亲手犯作为一种犯罪形态,可以与其他犯罪形态发生产生竞合,如受贿罪也可以成立有正犯的前提下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第三部分:亲手犯的地位。亲手犯概念的承认以间接正犯概念之存在为前提。本文通过对共犯独立性说等理论的评述,阐明间接正犯中的利用行为与亲自实行犯罪以实现构成要件之直接正犯无异,故在刑法评价上仍属正犯。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否定亲手犯的学说存在过分重视结果而置构成要件定型性不顾的观点的缺感。而肯定说从构成要件的内外部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在考虑法益是否遭到侵害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各个刑法规范内部的特殊性,从而侧重于从是否有违反规范的不法行为的标准上进行判断,因此更为可取。 亲手犯是正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洛克新所提倡的犯罪支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