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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一直被视为事实行政行为,这种片面的看法忽视了行政调查本身形式的多样性及复杂性,从而导致了大多行政调查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范围之外,因此对行政调查的法律属性有必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对调查对象广泛的一般调查应视为事实行为,调查对象特定的特别调查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行政相对人同意为条件的任意调查为双方行政行为,使用强制力进行调查的强制调查为单方行政行为;存在于三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处理主义调查为程序性行政行为。此外为了建立健全的行政调查体系,也需要厘清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人大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