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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3年对《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最为核心的便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限制,此举在促进市场运行的同时也为企图通过虚增注资和违规减资而违法获利的股东提供了有利之便,债权人难以得到有力保护,类似案件频发。我国现行《公司法》中部分条款对公司减资有所规定,但也仅涉及公司减资的决议主体、内外程序以及违反外部程序的行政责任方面的内容,没有系统的制度规范体系,没有规定违规减资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为遗漏债权人设置救济途径。英国是公司制度最早出现的国家,2006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2006)的出台让英国公司法在制定法层面建立了一套更加完善的体系,其中,在资本制度方面增设、细化了债权人保护规则。2006年《公司法》实施前,英国公司减资均需要通过法院的实质审查和批准程序。该法修订之后,为简化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程序,英国建立了替代性的偿债能力声明减资机制,体现出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本文主要分为四章,首先介绍英国公司减资制度的基础理论,随后从债权人保护的视角出发,对英国公司减资制度进行剖析并探寻其中的债权人保护规则。在充分了解英国公司减资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具体规则的基础上,试图寻找其中对我国公司减资法律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现行的英国2006年《公司法》下存在两种并行的减资制度,一是只适用于私人公司的偿债能力声明制度,二是所有类型公司均可适用的法院确认制度,两项制度的并行使得英国公司减资制度独具特点。这种特点也让英国公司减资制度体现出了对各种价值取向的平衡,做到了保护债权人资金安全的同时,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也提高了经济效率。偿债能力声明制度要求公司董事必须做出真实的偿债能力声明,做出虚假声明以及未经合法程序向全部成员提供声明的,均属于犯罪行为,该项制度以规定公司和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的方式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法院确认制度要求公司需经法院法令确认才可进行减资,其通过公司将减资决议提交法院后赋予债权人异议权,规定失职高管责任以及提供减资完成后遗漏债权人救济途径的方式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我国目前关于公司减资制度的立法并不完善,存在着公司减资制度立法不成体系,对公司减资实体条件审查力度小、程序规范不严,对违规减资处罚力度小、未规定违法人员责任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则缺失等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有关公司减资纠纷的案件无直接法律依据,类推适用其他规定进行裁判,同案不同判和责任承担主体单一等问题。经过对英国公司减资制度及债权人保护规则的研究,结合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得到了英国公司减资制度中债权人保护规则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提出了强化信息公示制度、规定违规减资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以及增设违规减资时的债权人救济规则三项措施,试图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