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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始终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前列。截止2015年9月22日,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数已超过2800家,总市值已达到43.8万亿元。与此同时,以上市公司为主要适用对象的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已较为成熟完善。信息披露是否能够较好地发挥证券市场基石作用,对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信息披露机制功能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在多年的上市公司监管实践中发现,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始终有部分参与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从事大量违规行为,危害了社会经济和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础,欺诈资本市场投资者,使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究其原因,我国的证券法关于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较为偏重于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尽管对违法者有一定的威慑力,但缺乏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的规制力量,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后依然得不到有效赔偿。因此,为了全面系统地规制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使投资者受侵害的权益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是当务之急。证券市场的成立与发展,为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效用,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机会,丰富了投资渠道。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掌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的主要渠道,而建立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制约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为投资者遭受侵害后提供有利的法律救济和保护,增加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本文通过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尤其是在美国法律制度文本及实践情况的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法,全面分析违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义务要求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从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构成、损害类型、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进一步探讨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的方向和角度,发挥证券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和警示作用,使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切实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