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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自然资源的流转过程中,如何科学、合理、有效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有限的甚至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其前提就是要对自然资源实现确权保护。传统物权制度受“私”的观念影响,将自然资源作为一般的“物”来调整,只注重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忽视其生态属性。“绿色”属性的缺失导致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危机。自然资源物权是在传统物权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来的,通过设定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自然资源的配置和流转;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最终实现资源环境与人类社会的平衡发展。但是,如何合理地设定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使之达到理想的程度,需要从其制度属性进行考察。因此,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属性问题是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绿色”属性说明了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不只是注重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更要关注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全文分成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从自然资源物权的界定、体系、自然资源与现代物权法的关系三方面对自然资源物权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自然资源物权是权利人为满足其权益需要,对自然资源依法或依授权所享有的直接支配与排除妨碍的权利。自然资源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心是用益物权,自然资源与物权法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第二部分从理论和国外制度上探讨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景。主要从自然资源物权的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人文伦理等方面认识自然资源物权。国外制度则主要探讨了美国,德国和俄罗斯的相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第三部分论述我国传统物权法律制度的缺陷。我国传统物权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我国物权制度环境保护功能的缺失,另一方面是自然资源调配认识失误,使涉及自然资源的物权制度的环境保护功能大打折扣。第四部分探讨了在制定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制度时,需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特殊性,体现自然资源利用的“绿色”性。可以通过两方面来设定自然资源物权,一是通过限制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所有权和完全的意思自治,确认资源对于人的物质性和精神性价值,实现法律的利益平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特别法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保护,实现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