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立法以外的普遍性规则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为理论和实务所普遍接受的名称,仍旧处于一种非型式化的混沌状态。这既给理论研究带来了困难,也有碍人们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人们为了消除这种障碍,往往不得不求助于复杂而又繁琐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对这类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同时也为了便于沟通和规范,有必要使其类型化,从而形成一种统一的概念或范畴。所以,笔者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现状,将这类行政行为统称为——行政规则。行政规则之于行政立法“犹如大海之于岛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