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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私法”这一判断表明,意思自治原则是公司法的总体原则,而公司自治则是这一总体原则在公司领域内的具体表现。体现在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上,公司自治的特质导致了公司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但目前各国公司的立法实践表明,强制性规范仍大量存在。那么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意义究竟何在?其和任意性规范之间如何界分?此外,传统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研究,基本都只是从语义表面或公司规范结构进行框架性认定,又或者只对特定个案进行个别处理,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故此,本文认为应当对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进行系统的研究和论证。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如下分述:引言主要阐述研究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本身的意义,公司法的结构定位以及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理论在公司立法、司法实践这两方面的重要性。正文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存设价值。首先,比较得出符合现代公司法规范体系的理性要求应是以任意法为主、强制性规范为辅的混合型规范体系。其次,分析强制性规范之于公司法的意义。最后,明确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边界之争的实质所在,即是国家强制与公司自治的分野问题。第二部分,着重探讨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体系建构。首先,本文直击有关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传统语义识别方式的缺陷。其次,在检视现有强制性规范分类识别方式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识别仍应坚持类型化的方式,要点在于如何解决所谓的前提性问题,如何选择更为合适的规范类型区分方式。最后,本文认为强制性规范识别体系的构建首先要遵循“区分公司类型与区分公司事务”这两个基本前提,然后根据公司规范的功能直接确认几种强制性规范类型,并提出应当重视强制性规范的动态转换机制。第三部分,深入挖掘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理论适用与实践应用。结语:总结主旨,结束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