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新的激励机制,为中国A股上市公司提供了解决“所有者责任缺位”等制约企业发展桎梏的一条有效途径。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进行规范指导。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的股票为标的,通过对公司的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性的激励机制。通过这些激励,力求使被激励者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企业利润、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将企业所有者的利益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企业经营者也能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而努力。
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处于真空状态。但是,我国公司普遍存在的经理层报酬偏低、激励机制缺位等问题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并对于上述问题也进行了一定的股权激励方面的实践。2005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铺开,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从政策上和实际操作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于此同时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截至2010年12月31日,这将近5年的股权激励实践,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第二阶段为2007年12月20日至今。第一阶段的股权激励方案比较冒进、激励幅度偏大、激励方案尚不规范,因此,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6月19日特变电工公告股权激励方案后,开始了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时隔半年之后,2007年12月20日,中粮地产和中化国际公布方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再度开闸,开始了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的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幅度显著下降,激励方案更为理性。此后在2008年伴随我国A股市场的理性回归,股权激励进入高速发展期,2009年以后股权激励逐渐走向成熟。
自2005年7月1日首家中国A股上市公司金发科技公告股权激励方案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股权激励。本文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多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后发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普遍得到了市场的认同,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的发展,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正趋向理性和公正。
事实上股权激励作为完善企业长期激励机制的行之有效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和重视。从承包制、年薪制,再到后来的股票期权制和今天的MBO(管理者收购),对于经营者激励的探索脚步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越来越多的学者和企业家已经认识到,对经营者实行股权激励将会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公司委托代理理论表明,股权激励在协调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避免公司经营决策中的短期行为、避免公司优秀管理人才的流失等方面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经营者的股权激励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论文所做的探索希望能通过对我国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权激励方案的相关要素和方法的对比梳理和分析,对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的现状进行回顾,并力图从上述的分析中找到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措施,并对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工作提出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