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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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应对公司自治的背景下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进行调整,放松了政府管制,很大程度的赋予公司自治空间。作为公司必备法律文件的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性规范。一个成功的公司必然是有个性的公司,所以一个公司的运作除了要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还要严格遵守体现自己性格特征的公司章程。本文没有像以往的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一样,对公司章程进行全方位地探讨,只是对其中几个较为重要的问题予以关注。从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入手,就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研讨,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最后对公司章程的功能进行发挥,希望通过公司章程来预防公司僵局。具体来说,除引言与结语,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公司章程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公司章程法律特征的抽象总结。在介绍国内外学者对公司章程概念认识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依法制定并且经全体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对公司名称、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记载的公司必备法律文件,其实质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组织和运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在形式上则表现为记载公司基本事项的书面法律文件。对于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笔者就认为公司章程因其制定、内容、效力和变更等事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故而具有法定性;因为每个公司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出符合自己公司情况的自治规则,故而具有自治性;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公示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公司法上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因而公司章程还具有公开性。第二部分是对公司章程性质的探讨。笔者首先介绍了公司章程性质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观点。持契约说观点的人将公司章程视为契约,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文件。持自治法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章程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的旨在平衡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根本法。持宪章说观点的人认为公司章程既不是契约也不是自治法而是带有宪章性质的法律文件。笔者对三种学说进行了简单评析,对于契约说,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与契约有诸多不同,将公司章程以契约来定性不能准确阐述公司章程的性质;对于自治法说,笔者认为该说在强调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基础上不忽略国家对公司章程所有的约束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使用法的字眼来描述公司章程的性质却是不够合理的。对于宪章说,笔者认为将公司章程比拟为宪章并无不妥,他强调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但是宪章说认为应当增加国家意志的干预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在综合分析学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了自己的思考,并认为公司章程是具有契约性的自治规则。第三部分是对公司章程的效力的探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司章程问题的关注大都围绕着公司章程的效力来展开。笔者对公司章程有效的条件进行了简单划分,认为使公司章程产生效力的条件不仅包括形式要件,还包括实质要件。对于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应当在登记注册之后发生效力,而对于公司章程的失效时间,笔者认为公司章程随着公司消亡而失去效力。对于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笔者认为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条款的合法性效力分析,笔者从公司法的性质与公司法规则的分类入手,对公司章程条款合法性效力问题提出一般判断标准:对于强制型规则,公司法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理由进行变更或者规避;对于赋权型规则,只有公司参与方选择适用,才使该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对于任意型或者补充型规则而言,如果公司章程就这些事项作出规定,其效力优先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笔者也认识到,简单的将公司规则宏观类型化来判断章程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未必十分合理,认为在采取公司规则分类标准尚不能合理界定公司章程规则的合法性问题的时候,可以综合考量立法的价值以及立法的政策,在把握总体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个别化的思考。对于规则的真空地带是否就是公司章程的绝对自治空间,笔者就认为,规则的真空地带也不适宜完全开放来作为公司自治的空间,因为完全的股东自定有可能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第四部分是对公司章程的功能进行适度发挥,希望通过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来预防僵局的发生。公司章程具有国家管理和股东自治两大功能,使用公司章程中的某些规定来预防公司僵局是对公司章程股东自治功能的一种发挥。笔者对采用公司章程来预防公司僵局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可以采用章程来预防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成因不同、公司僵局类型不同都会影响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因笔者认识有限,故只就两个方面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写入利害关系股东或董事的表决权回避制度来有效预防公司僵局的发生,在公司章程中写入清购制度来有效打破公司僵局,从而将可能因公司僵局而给公司产生的危害降到最低。虽然笔者尝试在参考国内外公司章程制度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但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笔者手中所握资料有限,加上法学理论水平的限制,使得文章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即便如此,笔者还是希望通过对公司章程制度的研究,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公司章程,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更为重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推动公司章程真正实现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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