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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司法实务中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进行了探讨。法律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术语、文义所作的阐释与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为实现法律适用而进行的一切可以获得法律条文准确含义的活动。法律解释方法的含义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的可行路径;第二,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操作应遵循的准则;第三,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操作结果的形态;第四,法律解释方法是支持法律解释论点或主张的理由。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法官在简单案件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位阶论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实务中,法官主要采用文义解释方法来解释法律,但这仅是由简单案件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高概率事件。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对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位阶论认为法官应按照从文义解释到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再到其他法律解释方法的顺序来适用;实际情况是,法官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解释需要来灵活选择相应的法律解释方法。由于文义解释结论需要其他法律解释方法来印证,体系解释很可能根本无法确定“语境”,目的解释仅在能够探求“目的”的情形下才具有意义,因此也不能一概认为法官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应绝对遵循位阶排序。司法裁判的形成需要价值判断,法律解释就必然具有主观性,因此法官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势必会受到法律适用效果衡量、伦理道德和司法经验因素的影响。为解决实务难题,关注法官技能与素质的提升,是比确立法律解释方法位阶论更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