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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种全新的商业交易方式网络购物诞生,以淘宝网、易趣网为首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也迅速兴起。网络购物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不再受传统购物的时空限制,具有传统购物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其操作简便、价格低廉、选择多样化而为广大消费者所推崇。但网络购物业迅猛发展的背后,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被侵犯,知识产权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被侵犯。在这些侵权案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或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或教唆、引诱或纵容、帮助卖家实施侵权行为。网络零售商的两大巨头—淘宝网、易趣网深陷侵权纠纷泥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决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学界众说不一,最主要的观点有销售者、柜台出租者、居间人等观点。不同的运作模式决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对于销售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其法律地位就是销售者。因为其为注册用户提供交易平台的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以获取利润。最典型的就是京东商城,此种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兼网站卖家。对于媒介型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言,其法律地位是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此种模式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不参与买卖双方的交易,只是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最典型的就是淘宝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电子交易场所的提供者,从网络交易中获取了一定的服务费用。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也普遍倾向于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网站上的卖家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教唆、引诱其注册用户卖家实施侵权行为时,其主观上有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教唆、引诱等行为,理应与卖家一起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知道其注册用户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却不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时,其主观上至少存在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的过失,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纵观世界各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的过渡。网络购物刚刚兴起时,各国为了规范这个新生事物,都普遍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随着网络交易的迅猛发展,网购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在国民经济中有举足轻重地位的行业,如果继续推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会打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会阻碍网络购物行业的发展。因此,某种意义上讲,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责任原则的过渡,是各国顺应经济发展趋势所采取的产业政策的转变。由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掌握着注册用户的详细信息和交易记录,凭借其专业技术,其举证能力高于被侵权人。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更为合适,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自身的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当注册用户卖家实施了侵权行为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推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至少是过失,但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