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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了汉魏六朝文人爱情诗的创作者特征、代言现象、创作个性和情感表述的普遍性及抒情艺术等几方面。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绪论部分是对爱情观和爱情诗进行界定,由于中国古代爱情诗与西方积极、直观明了的爱情诗风格有着较大差异,而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定义,因此本文有必要对爱情观和爱情诗进行定义。第一章论述了汉魏六朝文人爱情诗创作者的特征,从三个阶段分别考察了爱情诗“创作者”同中有异的变化,大致勾勒出汉魏六朝整个时间段爱情诗“创作者”的大致概况。第二章探讨了汉魏六朝文人爱情诗创作中的“代言”现象,详述了“代言”现象发生需要的三个条件;不同代言主体在相同情感内涵、主题的表现;指明这一相同的原因,正是源于传统价值观的“认识定势”和经典的示范与约束作用;当这一原因形成并在创作上局限于此时,会出现的“代言”现象中空洞的能指和整齐划一的形象之不足。第三章详细分析汉魏六朝文人爱情诗的创作个性和情感表达的普遍性。以秦嘉、潘岳等几位具有代表性诗人,其赠内诗和悼亡诗所展现的个性创作,与“夫妻分离”的泛化表述,形成对比。第四章总结汉魏六朝文人爱情诗的“抒情”艺术。淡化情事、浓缩爱情,只关注于人物内心感受,是此期文人爱情诗的一个特点;情与空间、景的关系,营造出动静相谐,彰显思情,是文人创作的另一个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