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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开发关系到一国的能源安全甚至国际战略地位,基于我国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矿难频发、效率低下和开发失范等客观现实,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势在必行。但是在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引起足够的重视。2009年10月27日,国土部、工信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铁、煤等15种矿产资源将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工作。本文通过对山西煤炭资源整合这一重大事件的分析,揭示出煤炭资源领域兼并重组过程中最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对策,以期今后矿产资源整合的顺利推进。首先,本文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采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早已有之,但是对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一直存在争议,而对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又是本文论述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将采矿权归属到用益物权的范畴。由于采矿权客体具有特殊性,是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稀缺性、战略性,因此其设立、变动和消灭较多地受到公权力的管理和制约,但采矿权客体的特殊性并不能否定采矿权属于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其次,对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转让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列举和甄别,并分析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本文认为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有悖于国家干预下的契约自由原则、有悖于采矿权转让的法律程序、有悖于反垄断法关于行业垄断的规定和有悖于民法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四个法律问题分别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认为出现上述法律问题的原因分别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采矿权转让程序相关法律缺乏操作性、行业垄断缺乏具体可行的制约措施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缺少法律救济途径。最后,介绍了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采矿权转让存在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出于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的考虑,我国正在谋求一条煤炭资源开发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在摸索中前行的,针对第二部分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分别是完善采矿权转让法律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建设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和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五个方面的建设性意见。